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修訂「娛樂稅法部分條文」

主旨: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,自115年5月22日起,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已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,無須辦理娛樂稅代徵相關手續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5年5月20日公布修正,自115年5月22日起施行。

二、本次修法刪除藝文活動(如電影放映、演唱會、音樂會、戲劇、舞蹈等)及競技比賽(如各類球賽、運動競賽等)之娛樂稅課徵項目,保留舞廳、舞場、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課稅項目(視聽視唱場所、資訊娛樂場所、實境解謎遊戲場所、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、高爾夫球練習場所、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、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、電子遊戲機、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)。

三、貴校嗣後舉辦藝文活動或競技比賽等臨時公演,無須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。惟活動如屬娛樂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,仍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相關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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